闲来垂钓碧溪上

忽复乘舟梦日边

为规范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统一长江三角洲区域纳税申报、发票使用等环节违法行为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确保长三角区域内申报、发票类违法行为的税务行政处罚做到“同事同罚、公平公正”。

施行范围及时间

施行范围:

《裁量基准》在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宁波市五个区域施行。

施行时间:

《裁量基准》自年8月1日起施行。

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目录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未经有权机关指定,非法印制发票。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拆本使用发票。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

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未按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丢失发票或擅自损毁发票。

虚开发票(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非法代开发票。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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