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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重庆二中法院重庆二中法院

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预防和减少劳动人事矛盾纠纷,营造和谐稳定就业环境,构建互利共赢的新型劳动关系,4月29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新闻发布会,通报辖区两级法院审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情况,分析了辖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特点,并发布了5起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案例一

黄某与某物业公司劳动争议案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渝民初号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渝02民终号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通过减少同一工作岗位劳动者人数的方式变相增加其他劳动者工作任务和工作强度,属于明显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因此在劳动合同期满时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黄某于年入职某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员工作,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于年2月5日期满。年2月,某物业公司与该公司保洁岗位多位劳动者终止用工关系,而未重新招录劳动者补足人员差额。黄某与某物业公司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双方未能就续签劳动合同协商一致。黄某离职后申请仲裁要求某物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仲裁裁决作出后,黄某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劳动合同期满时,某物业公司与黄某同一岗位的其他多位劳动者终止了用工关系,该工作岗位劳动者人数明显减少,黄某的工作强度明显增加。在某物业公司未举证证明重新招录劳动者补足人员差额的情况下,黄某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故对黄某要求某物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一审法院作出前述裁判后,某物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某物业管理公司与曾某劳动争议案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渝民初号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的电子考勤记录与人工考勤记录不一致,用人单位根据电子考勤记录认定劳动者旷工并因此解除劳动合同但未举证证明电子考勤记录真实性和准确性的,劳动者诉请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案情简介

年9月24日,某物业管理公司与曾某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新员工入职须知》《行政管理工作手册》规定:职工旷工年累计达3天以上或连续旷工2天,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对员工上下班采取电子及人工考勤,每月经员工本人及部门领导核对签字后上交会计,由会计据此发放工资。该公司电子考勤表显示,曾某年6月1日上班于8:02打卡后,下班未打卡;6月17日上下班均未打卡;6月22日上班未打卡,下班于18:36打卡;7月7日上班于8:04打卡,下班未打卡;7月14日上班迟到8小时4分钟。该公司6、7月人工考勤表显示:曾某于6月1日、6月17日休假,6月22日、7月7日、7月14日在岗,人工考勤表由曾某本人、考勤员李某、部门经理邓某、综合部运营总监郭某签字确认。年8月6日,该公司以曾某在年6月、7月累计旷工5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曾某的劳动合同。曾某申请仲裁后,仲裁认为某物业管理公司应支付曾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某物业管理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本案中,某物业管理公司以曾某未严格履行电子考勤,累计旷工5天,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管理制度为由,解除与曾某的劳动合同。某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人工考勤表显示其中两天属于正常休假,另外三天曾某全勤,并未迟到、早退,该考勤表经员工本人及考勤员、部门经理及综合部运营总监签字确认,应予以采信。而且,曾某年6月的工资也并未因旷工而被扣发。因此,某物业管理公司主张曾某旷工5天的依据不足,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属违法解除,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案例三

江某与某学校人事争议案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渝民初号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渝02民终号

■裁判要旨

事业单位职工为提高自身能力和收入水平到自行联系的相关单位进行锻炼,并与事业单位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如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具有法律约束力,事业单位职工违反协议书中关于服务期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情简介

江某系重庆某学校的职工,为提高自身能力和收入水平向重庆某学校提出到企业挂职锻炼的申请,重庆某学校准许后,双方签订《离岗挂职锻炼和技术服务协议书》并约定:“协议期限1年,自年3月1日起至年3月1日止。江某在挂职锻炼和技术服务期结束之前接受重庆某学校的考核,考核合格的,江某全额享有统发工资、五险一金等福利待遇,但绩效工资只按照50%发放,考核不合格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挂职锻炼和技术服务期届满后,江某必须回重庆某学校继续服务,继续服务期限不低于挂职锻炼和技术服务期时长的3倍;江某如违约应向重庆某学校支付挂职锻炼和技术服务期间重庆某学校向江某发放工资和绩效总金额的%的违约金。”挂职锻炼期间,重庆某学校向江某发放工资和绩效,元。挂职锻炼结束后,江某回到重庆某学校工作。年8月-10月,江某多次提出辞职申请,重庆某学校于年10月29日签署关于江某辞职的处理意见,该意见明确江某需支付违约金,元。江某支付该违约金后,重庆某学校向江某出具解除聘用关系证明。后,江某申请仲裁后提起诉讼,江某申请仲裁后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人民法院要求重庆某学校返还已支付的,元违约金。

■法院裁判

江某为提高自身能力和收入水平,自行与企业协商好挂职锻炼的期限、待遇后与重庆某学校签订了《离岗挂职锻炼和技术服务协议书》,该协议书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技术培训。挂职锻炼结束后,江某为尽快离职自愿与重庆某学校协商按照《离岗挂职锻炼和技术服务协议书》约定履行了支付剩余服务期违约金的合同义务,其起诉要求退还已支付的,元违约金欠缺法律依据,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作出前述裁判后,江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四

谭某某与重庆某物流公司劳动争议案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渝民初号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渝02民终号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规定,严重违反道德的属于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严重违反道德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法解除。

■案情简介

年9月,谭某某入职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从事配送工作。物流公司依法制定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严重不道德行为、违反诚信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年6月,谭某在工作时间拾得一部华为手机,并将该手机做格式化处理后据为己有,后被物流公司和手机失主查实。同年7月15日,物流公司以谭某该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形象和声誉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谭某申请仲裁后,仲裁裁决物流公司支付谭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物流公司和谭某某均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将严重违反道德的行为作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规章制度对员工具有约束力。谭某某拾金私昧的行为,属于物流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物流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故对谭某要求物流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做出前述裁判后,谭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五

李某某与某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劳动争议案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渝民初号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约定将依据医保政策规定无法补缴至社保机构的职工医保费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劳动者的,该约定不违反法规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案情简介

李某某于年9月入职某环境卫生管理中心,从事保洁垃圾车驾驶员工作。年3月,因环卫作业市场化改革,李某某从事的业务被移交给新成立的环卫清洁公司。李某某和某环境卫生管理中心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及《补充协议书》,约定某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将因医保政策规定无法补缴至社保机构的年1月1日前的医保费,按照年城镇职工医保费计算标准,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李某某,以解决李某某此前的医疗参保权利义务问题。后某环境卫生管理中心未依约支付李某某该笔费用。李某某经仲裁后起诉,要求某环境卫生管理中心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及《补充协议书》的约定支付该笔费用。

■法院裁判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补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补缴城镇职工医保费不得早于年1月1日。由于年1月1日前的职工医保费不能补缴至社保机构,某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将此前李某某可享受的医保费以现金方式予以支付,不违反法律规定。案涉《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及《补充协议书》,合法有效,应当履行,遂判决支持了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供稿:民三庭

编辑:冉进

原标题:《重庆二中法院召开劳动人事争议新闻发布会并发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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