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晚报讯 陈先生和前妻离婚时约定,他可每月探望女儿一次,可真正执行后,深感这样的探望频率不利于孩子成长,也不利于维系父女感情,遂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探望频率。近日,市五中院认定这个诉求合理,为此判决陈先生可以每月探望两次女儿,还可将3岁女儿接出去玩耍。

    据悉,2010年4月,家住渝中区的陈先生与李女士登记结婚,2011年7月28日两人有了个可爱的女儿甜甜(化名)。2013年12月,陈先生与李女士离婚,协议约定甜甜由妈妈抚养,陈先生每月可探望女儿一次,且在李女士的监护下进行。离婚后,陈先生曾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但法院判决驳回。

    2014年7月,陈先生起诉到渝中区法院,请求一月探望四次。

    渝中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可通过行使探望权,维系父女感情,令子女感受到父爱,亦能通过与子女的交流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探望时间和次数不利于父女间的情感培养和交流,也不利于甜甜的健康成长;陈先生请求将女儿接回家中探望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亦有利于增进双方感情,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为此,法院酌情主张陈先生隔周探望女儿一次,周六上午11点将女儿接出,应于次日晚8点前送回李女士处。

    李女士上诉。市五中院审理后认为,探望协议应当遵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探望方式不能严重影响子女的学习和生活规律。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探望时间和次数明显不利于未成年女儿与父亲之间的沟通。据此,市五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尴尬现实:

    带小孩一方不让对方看孩子

    市五中院的承办法官称,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享有的对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承办法官称,现实生活中,往往存在带小孩一方不让对方看孩子的现象。虽然取得了探望权,执行起来也是一件难事。

    解决方法:

    探望权可以强制执行

    承办法官介绍,《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必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

    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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